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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是由原哈尔滨医科大学(我国医学先驱伍连德博士于1926年创建的哈尔滨医学专门学校,1938年改名为哈尔滨医科大学)和原兴山(现鹤岗市)中国医科大学第一、二分校(其前身为中国共产党于1931年在江西瑞金建立的中国工农红军卫生学校)组建而成。
学校历经90年的发展建设,传承了伍连德博士“赤诚爱国、自强创业”的精神,发扬了中国工农红军卫校“政治坚定、技术优良”的光荣传统,秉承“木直中绳、博学载医”的校训,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具有相当的发展规模和鲜明的办学特色,已经跻身于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前列,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高水平大学、中俄医科大学联盟中方牵头单位、部委省共建大学。
全校现有在编教职工8855人,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学部主任委员1人,获南丁格尔奖1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3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3人,国家级教学名师5人,“国家杰青”1人,“千人计划”专家2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讲座教授1人、青年学者1人,“万人计划”领军人才2人、“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1人,省“龙江学者”特聘教授30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02人。
在校学生21022人。其中,研究生5370人,普通本科生11367人(校本部7592人、大庆校区3775人),普通专科生2797人,留学生466人,成人教育专科生356人、专升本学生666人。
学校拥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8个(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生物学、生物医学工程、公共管理、药学、护理学),硕士学位授权点11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63个,硕士学位授权点6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个,生物学、药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为全国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国家重点学科2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33个,省级重点学科(群)21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3个,卫生部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6个,省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11个。
学校领导集体带领全校师生团结奋斗,坚持以高水平的医学本科教育为基础,以学科建设为根本,优先发展研究生教育和长学制医学教育的办学思想。突出办学特色、推动研究教学型的大学快速发展,为实现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医科大学而努力奋斗!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一条 学校设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教育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教育招生工作,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组,负责组织全程录取工作;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三条 哈尔滨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有关的任何费用。
招生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第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身心健康状况的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不符合所录取专业体检要求者,按照学校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同时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谨慎填报我校各专业,否则会影响考生毕业后在该专业领域的就业和发展。
第二条 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专业录取时,按考生实际分数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
第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在105%以内;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投档比例是100%。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00%比例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依据分数择优录取。
第四条 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硕士儿科学)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高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本科批次录取控制线40分以上,择优录取(江苏省高于一本线20分以上;其他高考满分非750分的省份,按比例折合);在高分考生不足时,学校将调整招生计划。
第五条 对江苏省考生,要求选测科目等级为BB,必测科目等级为4C,技术科目等级为合格。
第六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
第七条 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在其他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按照分数调剂到缺额专业,服从专业调剂的男生不会被调剂到护理学(护理)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征集志愿进档的考生依据分数择优录取,调剂至缺额专业。
第八条 专业录取时,我校执行教育部有关对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的规定。对于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学校在调档时予以认可,专业录取时则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在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顺序为有政策加分的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在前的考生;英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
第九条 如无特殊规定,招生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按以上要求执行,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地区,具体要求以当地省市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学杂费和奖学金等
各专业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学费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通过帮助学生确认生源地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的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医科大学。学生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设有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卫生管理学院、药学院、研究生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暨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生物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口腔医学院、眼科医学院、护理学院、麻醉学系、重症医学系、医学影像学系、病理学系、体育学部、第一至第五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大庆校区等附属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国家新药临床试验研究中心、卫计委俄语培训中心、黑龙江省医学科学院、哈尔滨医科大学中俄医学研究中心等设在校内。
学校为国家教育部首批试办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的院校之一,是国家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的试点高校。校本部普通高等教育设17个专业:基础医学(“5+2”本硕连续培养)、临床医学(“5+3”一体化、五年制)、口腔医学、儿科学、护理学、麻醉学、药学、预防医学、医学影像学、公共事业管理、法学、生物技术、生物信息学、临床药学、市场营销、卫生监督、生物医学工程。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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