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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招生办来源:卫校之家时间:2019-03-12 15:52

摘要:如果人们承认这一点,那么对学生进行整齐划一、强迫命令等刚性教育方法,那简直是对学生人格和尊严的忽视。

如果人们承认这一点,那么对学生进行整齐划一、强迫命令等刚性教育方法,那简直是对学生人格和尊严的忽视。因此,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提倡个别化教育,给每一个学生留下自由发挥的空间,鼓励每一个学生尽可能地表现自我,成为他自己,而不需要成为与别人一模一样的人。学生为了充分表现自我,成为自己,就必须有勇气和主见,敢于向自己不赞同的观点挑战并进行批判,从而促进自己自由的、有创造性的人格发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对象与范围: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三)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我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我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五)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3.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4.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奖金额度和名额分配: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国家下达,学校根据各院部系研究生规模分配各院部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三)各院部系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可向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适当倾斜。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二)各院部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部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由院部系分管研究生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院部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条 评定原则:

(一)各院部系应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上一学习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各院部系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七条 评定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院部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布院部系评审细则,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差额评审,等额提出初评名单,在院部系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二)院部系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名单及《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三)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汇总初评名单,提出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由教育部批复并公告。

(四)计财处按照教育部批复的获奖名单向学生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

(五)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部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部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如果对院部系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委托研究生工作部及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药大学〔2013〕16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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