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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作者:招生办来源:卫校之家时间:2023-11-04 18:04

摘要:在伦理道德领域,教师也不应该支配学生,他既不能强迫学生服从学校或者教师制定的纪律

在伦理道德领域,教师也不应该支配学生,他既不能强迫学生服从学校或者教师制定的纪律,也不能把自己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强加给学生。教师需要做的只是把自己信奉的原则,以及自己之所以信奉这些原则的理由告诉学生,至于学生是否接受,教师不必强求。也就是说,学生的学习绝不是现成的知识和道德规则的消极接受者,而是要从个人的角度积极地辨别和检验它们的价值及其对生活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印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程(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我校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会同计财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及各院部系具体组织管理、督促落实。

第四条中国银行南京市玄武支行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我校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向中国银行玄武支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我校在校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均为无担保(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本细则中的贷款均指中国银行南京市玄武支行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另外,学生也可自行向生源地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工作处将提供所需相关材料,两项贷款不可兼得。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贷款对象为经济确实困难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八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休学期间。

3.奢侈浪费。

(三)如在申请过程中或获得贷款后,发现有瞒报家庭经济收入,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或停止贷款,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章贷款比例、规模、期限、利率、用途和限额

第九条我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学年的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学年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主要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学生毕业后6年。如果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全部自付。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一般情况按学年)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每一个教育阶段(专科、本科、研究生为三个教育阶段)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只能申请本学年及以后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且必须从本学年开始申请。需贷款的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后30天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院部系、学生工作处初审后,由经办银行集中审批。

第十四条借款学生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学生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处公证的法定监护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原件;

(3)父母及其同辈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及以上级别政府民政部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5)父母及其同辈亲属的手机号或固定电话的交费单;

(6)用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中国银行账户。

具体需提供的材料以学校当年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通知为准。

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贷款审批和发放

第十五条各院部系负责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学生工作处初审后,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并通过学生工作处组织终审通过的学生签订贷款合同。

第十六条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第六章贷款的变更

第十七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如因经济状况发生好转等原因,中途不需要贷款时,学生可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所在学校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终止贷款发放。经银行同意后,学生与银行办理借款合同变更等手续。

第十八条在借款期间,学生如果出国、退学、被开除或死亡,学校将协助银行按合同约定清收该学生的贷款本息或组织该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才可办理相应手续;转学的学生还清在原经办银行所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章贷款的回收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借款学生在毕业前与中国银行南京市玄武支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还可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与学校签订《中国药科大学获贷毕业生诚信协议书》、填写《中国药科大学获贷毕业生信息表》,其目的是为确保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能够顺畅延续,防范恶意拖欠国家助学贷款,提高借款学生的还款意识和诚信意识。有关手续办妥后,学校才给予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和经办银行在签订还款协议时约定还款方式和时间,借款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离校之日的下月1日;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可以一次性或分期偿还。

第二十一条我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符合《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要求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可由国家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八章贷款后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将立即通知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或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

(1)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学生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3)学生中途辍学、退学;

(4)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

(5)出国留学、定居。

第二十三条违约的借款学生应承担如下后果:

(1)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2)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3)违约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组织与领导

第二十四条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计财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纪监审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五条学生工作处、计财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的职责:

(1)学生工作处在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每学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的申请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知识教育,进行贷款资格审核,组织审查合格的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按期向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报送学校贷款情况;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组织获贷毕业生和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组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对违约毕业生进行贷款催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2)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掌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成绩考核、升学与留降级、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以及负责保管因未和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的毕业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并及时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汇报有关贷款学生的特殊情况;

(3)计财处要设立国家助学贷款指定帐户,负责协助经办银行进行在校期间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第二十六条各院部系相应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部系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副院长(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院部从事学生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正(副)书记担任,院部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集贷款学生的申请并审核上报等基础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中国药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关键词:中国,药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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