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招生办来源:卫校之家时间:2019-03-16 14:06次
摘要:为什么古代人民喜欢科举考试,最后还有一个殿试的环节,由皇帝自己亲自检查。
为什么古代人民喜欢科举考试,最后还有一个殿试的环节,由皇帝自己亲自检查。那是因为教育在现在和古代都很重要。对于国家来说,科举考试这一关做好了,就可以选拔出很多优秀的人才,文官选出来后他们发表一些关于朝政的新的见解,武官选出来后上场杀敌,奔赴边疆,报效祖国,无论哪一种对国家来说都大有益处。现代也视教育为重要的治国方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经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或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后,编入同层次原录取专业新生班学习;如原录取专业在该年未招新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应如实填写《学生登记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进行电子注册,同时发给学生证。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贯等,均以入学证件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写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证只作为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两证。学生遗失学生证需提出补办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方能补办。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及缴费单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履行任何手续超过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办理缓交手续后,可予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资格,所修读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考核取得的成绩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至五十二条略。说明:由于我校实行学分制,其它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详见《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学生座谈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处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规定见《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规定详见学校有关办法。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酌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处分方式。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详见《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告三天。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十二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实施过程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职能部门解释,其中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部分,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部分。
第八十条 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关键词: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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