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作者:招生办来源:卫校之家时间:2023-10-15 11:21次
摘要:除了归纳强化相关的理论知识点外,我还不失时机地进行引导:中国共产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
除了归纳强化相关的理论知识点外,我还不失时机地进行引导:中国共产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她始终保持自身的先进性,站在时代前列,领导人民不断取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胜利,青少年要热爱中国共产党,积极拥护党的领导,永远跟党走。目前全国各地大多实行了“文科综合”考试,内容以考查学生能力为主,题目的载体多是时事政治,因此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要重视知识之间、学科之间的综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表彰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种类
第五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先进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
(一)先进个人: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共青团员;
4.优秀共青团干部;
5.优秀大学毕业生。
(二)先进集体(二者不得重复评选):
1.先进班集体;
2.先进团支部。
第七条 对参与校内各类赛事评比及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各相关活动举办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选,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受奖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5%,其中:
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5%;
单项奖学金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设学习优秀奖、学术科技创新奖、社会工作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四种。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同一年级各专业为评定单位,按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积分,从高到低分等级评定。以百分制计算,德育占20%,智育占70%,体育占10%(体育免修学生德育占20%,智育占80%)。智育成绩以期末考试的各科成绩为依据,平均成绩不能低于75分。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德育分不能低于90分,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德育分不能低于85分。
(三)学习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获得者,学年综合测评积分须在评定单位综合测评积分平均分以上,且在学习、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特别优秀者。
学术科技创新奖获得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度在国内核心、权威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2.在SCI、EI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论文;
3.有国家级重要发明、发现;
4.当年度获全国性大学生学术科技类竞赛三等奖以上。
(四)评选学年度内受到各级各类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必修课、限选课有重考、补考科目者,均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第九条 学生在同一学年只能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四种奖项中的一项。学校在应届毕业生中开展“优秀大学毕业生”的评选活动,不再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十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学年思想品德评定达90分(含90分)以上。
(二)学习好,学年智育平均成绩达85分(含85分)以上,且获得该学年度奖学金。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评选“三好学生”,智育平均成绩可加3分。
(三)身体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成绩达75分(含75分)以上。
(四)“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8%。
(五)评选学年度内受到各级各类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必修课、限选课有重考、补考科目者,因特殊原因免修体育者,均不能参加“三好学生”评选。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学年思想品德评定达90分(含90分)以上。
(二)对所担任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团结同学,办事公道,坚持原则,社会工作成绩突出。
(三)学习刻苦努力,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年智育成绩达到年级智育平均分以上。
(四)各院(系)“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8%。
(五)校团委大学生联合会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委员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分别由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评选,参评学生需达到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2%。
(六)评选学年度内受到各级各类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必修课、限选课有重考、补考科目者,均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十二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学习团的基本知识,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学年思想品德评定达85分(含85分)以上。
(二)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能在广大共青团员中起带头作用,按时缴纳团费。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积分须在评定单位综合测评积分平均分以上。
(四)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学年获得第二课堂学分2分(含2分)以上。
(五)“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比例不超过团员总数的4%。
(六)评选学年度内受到各级各类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必修课、限选课有重考、补考科目者,均不能参加“优秀共青团员”评选。
第十三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学习团的基本知识,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学年思想品德评定达90分(含90分)以上。
(二)及时宣传、执行党、团各级组织的指示和决议,热爱团的事业,积极主动开展团的各项工作,能在广大共青团干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按时交纳团费。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积分须在评定单位综合测评积分平均分以上。
(四)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学年获得第二课堂学分2分(含2分)以上。
(五)“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团员总数的4%。
(六)评选学年度内受到各级各类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必修课、限选课有重考、补考科目者,均不能参加“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
第十四条 “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
(二)在校期间各科成绩优良,无重考、补考科目。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各项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身心健康。
(四)五年制本科生在校期间获得三次及以上校级“三好学生”或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累计四次;四年制本科按五年制要求递减一次。
(五)“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的10%,其中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7%,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比例按教育厅文件要求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3%。评选的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与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不得重复评选。
(六)学生受到各级各类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不能参加“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
第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委会组织健全,班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开展班级工作。
(二)班风优良,全班同学遵纪守法,团结友爱,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学年度无受纪律处分者且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班级成绩优良,无考试作弊,无重考补考学生人数占班级总人数90%以上。
(四)“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各院(系)班级数的20%。
第十六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及时宣传执行党、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团支部委员之间团结协作,团支部能与班委会密切配合,团干部能带领团员青年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所在支部的团员能遵守团的纪律,按时交纳团费,定期召开支部大会;能发扬民主,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能及时、慎重地做好新团员的发展工作和超龄团员的退团工作。
(四)落实团干部直接联系青年制度,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多形式开展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
(五)全体团员勤奋学习,无考试作弊,无重考补考学生人数占班级总人数90%以上。
(六)团支部有良好的道德风尚,精神风貌积极向上,在落实学校共青团重点工作和开展学校共青团品牌活动方面取得实效。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时间: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和“先进团支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新生开学典礼上进行表彰。
(二)评选出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评选程序:各类校级表彰和奖励按照“院(系)推荐—职能部门审查—报学校—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学校下文”的程序进行,实行“班级/年级—院(系)—职能部门”三级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学校颁发奖学金证书并发放奖金:一等奖学金1200元每人每学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三等奖学金800元每人每学年,单项奖学金300元每人每学年,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二)对评选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大学毕业生”给予每人200元物质奖励;“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个人,给予每人100元物质奖励。同时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三)对评选出的先进班集体和先进团支部,学校颁发奖状,并给予2000元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及相关组织评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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