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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作者:陈老师来源:未知时间:2019-03-19 17:03

摘要:学校的学习精神,学习态度和学习原则,行为标准以及思想道德的集体活动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心理特征

学校的学习精神,学习态度和学习原则,行为标准以及思想道德的集体活动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心理特征,应该积极倡导科学与民主。学生的培养需要社会、学校、家庭都创造有利学生成长的环境。爱心是点燃孩子希望和理想的火把。有爱心和良心,才会对有教育事业的忠诚和事业心,才能把教育事业做好。团结是力量,干部是榜样。建设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是办好学校的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Xishuangbanna Vocational﹠Technical College。

学校办学地址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宣慰大道93号。

学校网址是http://www.xsbnzy.com/。

第四条 学校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举办。

学校举办者应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学校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各方面事业科学发展。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办学地点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边疆繁荣稳定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足西双版纳,面向东南亚,辐射省内外”的办学定位,推行“团结建校、质量立校、特色活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战略,努力提高办学质量,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专科学历教育,兼办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开展各类社会培训,发展外国留学生教育,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九条 学校着力加强东南亚语种、傣医药、旅游、文化、生物等重点专业建设,打造特色专业,形成特色优势,推动特色发展。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校校训:“励志、厚德、强能、精业”。

第二章 学校功能、教育形式和办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依法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融入经济建设,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产学融合”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七条 学校挖掘教学资源,依法合理设置“本土化、民族化和国际化”课程,创建特色化课程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广泛开展国内外校企合作,共享教学资源,完备“校内、校外、国外”三结合实训体系。

学校建立健全校外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制度,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互聘教师,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孵化基地建设,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学校发挥区位和亲缘优势,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与东南亚国家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办学,不断探索留学生招收、培养机制,加强国际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一节 校党委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的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研究院、中心)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老教授协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党委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接受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其他需要由其负责的事项。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校长1人,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一般由校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也可另行作出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决策、审议和评定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分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文献资源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负责。对于一般议题,专门委员会结论即为校学术委员会的最终结论;对于学校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重要议题,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身体健康、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学术影响较大、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人数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人员名单由各部门及二级学院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院务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教育教学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实施办法;审议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议和推荐学校教学成果和奖励;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评估中的争议;

(二)审议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和专业建设方案、资源配置方案;评议和推荐学校科研项目、成果和奖励;审议学校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对科研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三)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师资队伍考核机制和办法;各级各类人才引进和培育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四)审议文献资源建设规划;审定文献资源的配置、管理、使用办法;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重要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赞成票数超过全体到会委员数2/3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均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委员均须自觉遵守和捍卫学术道德,如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应引咎辞职或由其所在委员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下属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各类组织机构可根据其职能划分设置二级机构,明确其管理与服务层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产业发展与资本运营需要,设置具有二级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五节 二级学院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立公共教学部,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参照学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明确学校和二级学院职责,扩大二级学院管理自主权,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调动二级学院自我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与办学效益。

(一)学校宏观调控与二级学院自主运行相结合。学校实行宏观调控,简政放权,重心下移,给予二级学院事业发展和人财物管理充分自主权。二级学院按照职能特点和教育规律自主运行、办出特色。

(二)责、权、利相一致。建立责权利对称运行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建立与学校、二级学院责权利关系相适应的评价、考核、监督、约束、协调等机制。二级学院的工作目标和责任与其管理自主权及利益相一致。

(三)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相结合。二级学院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按照学校规划和计划,立足学院实际,在实现自我发展的同时加强自我约束。

(四)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学校根据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总体要求,制定校、院两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规定二级学院的基本任务,并与二级学院商议确定其建设目标。在此基础上,二级学院着力建设结构完整合理、运转灵活高效、充满生机活力、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自主管理运行机制。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支部。

 二级学院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领导学院的统一战线工作;

(七)领导学院基层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贯彻执行,主动协调党支部与学院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学院院长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学生管理和团学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院长负责制,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行政管理工作。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由校党委研究决定,校长聘任。

二级学院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定期向本院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二)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编制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订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五)提出专业设置、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做好学生创业就业指导工作;

(六)拟订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向学校推荐副院长人选;

(七)组织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八)管理和使用经学校决定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拟订和执行学院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学院职能科室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二级学院院长主持院务会等重要行政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级学院实行院务公开。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院务会决策制度。

(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干部任免、奖惩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支部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党政主要负责人缺席时原则上不宜召开会议;涉及学院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根据会议需要,由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

(二)院务会由院长、副院长及相关人员参加,讨论决定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支持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探索教授治学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尊重和保障学院学术管理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六节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组织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民主党派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搞好自身建设。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履行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的职能。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秘书处。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会主席会议行使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预决算报告;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工会委员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可以连选连任。在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行使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校学生代表大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代表全校学生意志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全校学生权益。

校学生会是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会行使其相应职权。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广泛利用校园网、宣传栏、广播等方式,公开学校党务政务信息,主动接受广大师生进行民主监督。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作为法律顾问,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法律事务。

第七节 指导咨询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的机构,是学校改革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校内管理模式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校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教学名师、校领导、专业带头人、企业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企业行业专家占委员总数的30%以上。专家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组成人员名单由二级学院民主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学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各项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受学校委托,对涉及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对学校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提供决策咨询

(四)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和对外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五)对学校认为需要听取专家委员会意见的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是由热心高职教育、关心学校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机构、行政机构和个人以自愿方式组成的高层次非盈利性的集团式联合体。   董事会成员积极为学校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指导与帮助,促使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全面发展。

董事会由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组成。董事会组成人员为15人以上单数,其中来自企业行业的人员不低于50%。董事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议推举产生。常务董事由常务副董事长根据工作需要、个人所承担的义务或社会影响推荐人选,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后产生。

董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学校聘任。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董事会议,必要时由董事长临时召集全体董事会议或常务董事会议,全体董事会议为学校董事会的最高权力会议。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学校董事会基金,资金由各董事会成员单位和个人力所能及地自愿提供和筹集。

董事会下设基金管理处,并按学校《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基金管理处设在学校财务部门。

董事会基金用于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的专业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转化,奖励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学生和董事会成员等。

第四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校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完成规定的学业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毕业证的相应规定;

(六)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救济、资助等相关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关爱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友是指:

(一)在学校(含合并学校及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

(三)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依法注册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成立校友会,并按地域、行业、届别、二级学院(部)等类别成立校友分会。学校校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学校聘任。

学校通过校友组织,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欢迎和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资格认证制度;

(二)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九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教职工待遇,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义务的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鼓励和支持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增加办学经费来源。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倡导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内绩效分配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规范、可持续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积极服务地方经济与社会,努力提供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养等服务工作。

第七十九条 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学校可与校外组织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学术交流、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八十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运作和管理捐赠资金。

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校标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标:蓝色、绿色、红色为主色调的圆形徽标,圆中间由蓝天、红日、书本、学校英文名称缩写字母构成的吉祥孔雀等图案相套,寓涵“学生在书海中托起明天的太阳,学校如美丽的孔雀在蓝天下展翅高飞”的深远含义。圆形徽标的上方题写学校中文名称“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下方配有学校英文名称“XISHUANGBANNA VOCATIONAL﹠TECHNICAL COLLEGE”。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徽:题有学校中文名称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的校徽为红底白字,学生的校徽为白底红字。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旗: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中文名称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歌:《希望之歌》,田儒宪、王军健作词,苏亚琼作曲。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每年11月6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八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按照程序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关键词: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学校,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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