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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诞生于解放战争时期,学校前身为1946年在吉林省洮南市成立的辽吉军区卫生学校。1949年迁址辽宁省锦州市,1958年成立锦州医学院,2006年更名为辽宁医学院。2007年以优秀的成绩通过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6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正式更名为锦州医科大学。经过70年的发展已成为一所以医学为主,多门类、多层次、多种办学形式的省属普通高等院校。
学校占地面积1494亩。有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留学生教育4种办学形式;有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3个办学层次;有医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教育学、经济学7个学科门类;有21个本科专业。学校1984年成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1999年获得具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资格。现有8个联办博士点,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59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学校现有教职医护员工3550人,其中专任教师858人。学校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人,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1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任职4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先后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4人,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辽宁省优秀专家3人,“辽宁省高等学校攀登学者支持计划”入选者4人,辽宁特聘教授4人,辽宁省教学名师奖获得者6人,辽宁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辽宁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64人。
学校科研工作起步较早,1978年,学校承担的“稻田皮炎的病因和防治研究”项目在全国科学大会上获重大贡献奖;1980年,学校在“地甲病”和“地克病”的病因和病理学研究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获得卫生部乙级科学技术成果,为我国地方病防治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学校成为全国“地甲病”和“地克病”研究中心;1988年,学校的“磁性树脂根管充填材料及技术的研究”,获国家科技发明三等奖,填补了国内空白。现有辽宁省重点实验室15个,辽宁省重点学科8个。近年来,学校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27项。学校主办了《锦州医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和“社会科学版”、《中国医师能力评价》三种刊物。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2000余人。现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2015年,医学类本科录取分数线高出辽宁省二本分数线62分,其中临床医学专业最低分高出辽宁省二本分数线75分。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已在辽宁省一本B段招生,2015年最低分高出辽宁省一本分数线36分。学校1997年开始招收留学生,2012年被教育部批准为“来华留学临床医学专业全英文授课资质院校”,2014年被教育部正式列入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高等院校”,来华留学学历生规模连续两年排名辽宁省第3位。
学校现有各专业教学实习基地95个,其中直属附属医院3所,非直属附属医院7所。附属第一医院是辽西地区最大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辽宁省三大区域医疗中心之一、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全国冠心病介入培训基地;附属第二医院是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口腔全科)、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专业护士培训临床实践基地、辽宁省口腔医学临床技能培训中心、辽宁省口腔健康教育科普基地、辽西地区口腔疾病诊治中心;附属第三医院是三级甲等医院,辽宁省职工工伤康复中心、辽宁省糖尿病防治辽西分中心、辽宁省糖尿病眼病防治辽西分中心。三所直属附属医院为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协调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学校顺应国际医学教育发展趋势,于1991年率先在国内开展了“以器官系统为中心”的医学课程模式改革,打破了“以学科为中心”的传统课程模式,为我国高等医学教育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开创了我国高等医学教育多种课程模式并存的局面,受到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的高度重视,被教育部批准为“面向21世纪高等医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模式改革计划项目”。获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两项,辽宁省教学成果一等奖两项。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学科强校、人才兴校、作风正校”的办学理念,秉承“勤俭办学、克难攻坚”的优良传统,坚持以医学为主,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思路。高度重视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先后被评为辽宁省“文明校园”、“花园式学校”;连续十二年被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表彰为“全国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先后获得“中国民主同盟先进集体”、“中国民主同盟先进基层组织”、“辽宁省宣传思想工作先进单位”、“ 辽宁省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一帮一”育人工程先进集体、“辽宁省思想道德建设示范学校”等荣誉称号。
招生计划
学校招生计划分配原则:
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各专业就业情况,经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研究确定各学科门类的培养规模和招生计划,主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一流特色学科和重点支持的学科专业计划、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
预留计划比例及使用办法:
预留计划比例不超过国家核定总计划的1%。
使用预留招生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对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特别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中西部地区,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在投档前投入。
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学校仅开设英、日、俄3门外语课程)。
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在上海、浙江设置的招生专业(类)计划,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1、毕业证书说明: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锦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高职高专升本科(专升本)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锦州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注明“在我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
高职(专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锦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2、学位证书说明:
本科达到锦州医科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锦州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高专升本科(专升本)、中职中专升本科(中职升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录取办法
1.调档比例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05%。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录取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20%。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各专业不招色盲和色弱的考生;运动康复专业只招肢体健康考生,有严重先天性循环系统疾病者不宜报考;康复治疗学专业只招肢体健康考生。为学生今后就业考虑,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宜报考医学相关专业和护理学专业。
3.院校志愿及录取
我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文件要求,确定该省投档录取方式。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市、自治区),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
在顺序志愿投档录取的省(市、自治区)按考生报考志愿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招生计划数时,不再调阅其他志愿考生档案;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对高考加分考生的处理
在录取中执行省招考委关于高考加分的规定。
投档时,我校接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加分和降分政策并达到我校投档分数线的考生档案。
5.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录取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我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要求,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
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如果生源不足时,可在本省调档线下适当降分,但不能低于80分。预科阶段培养地点以录取通知书为准。预科培养成绩合格者转入我校本科就读,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对于进档考生分专业时,我校按考生投档成绩择优录取。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我校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对于文化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有明确要求的省份,执行该省有关招生录取文件规定;没有明确要求的省份,理科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对于上海市考生,各专业选考科目以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公示为准,考生总分相同情况下,依次按数学、语文、英语、化学、物理、生命科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对于浙江省考生,各专业选考科目以在浙江省教育考试网公示为准,考生总分相同情况下,依次按数学、语文、英语、化学、物理、生物、技术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参加普通高职高专升入本科继续学习考试的考生,对于进档考生分专业时,我校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招办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参加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升入本科继续学习考试的考生,对于进档考生分专业时,我校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招办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学费收、退费等说明
1.学费收取标准
按省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
(1)本科学费标准: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护理学、药学、预防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实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运动康复、康复治疗学均为4800元/年;麻醉学、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
会保障、保险学均为4500元/年;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均为4200元/年;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动植物检疫均为3100元/年。
(2)高职(专科)学费标准:
畜牧兽医、饲料与动物营养、动物医学、动物防疫与检疫、水产养殖技术、眼视光技术均为4800元/年;护理、口腔医学技术均为5000元/年。
(3)住宿费标准
根据辽价发[2000]64号文件规定,我校学生住宿费标准为8人间每年700、800元/生,6人间每年1000元/生,4人间每年1200元/生。
2.学费的退费办法
按辽宁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及省财政[2006]76号文件规定执行。
(1)批准退学的学生,根据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在校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2)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学校未提供服务或未购买实物的,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3. 学校扶困助学的具体措施: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详见入学通知书内《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按照国家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设有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每年8000元/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5000元/生;学校设校级特等奖学金每年2000元/生,校级一等奖学金1500元/生,校级二等奖学金每年1000元/生,校级三等奖学金每年400元/生。
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每年4000元/生,2500元/生两个等级。
学校同时设有“一帮一育人”助困基金和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等保障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