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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面向全国招生、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院校。由原天津市职工医学院、天津市护士学校合并后组建而成,有着 26 年专科教育、成人继续教育和近百年护理教育的历史。学校同时作为“天津市卫生职业教育中心”、“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和“天津市卫生职工岗位培训中心”已形成学历教育、职前职后教育、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一体的现代化医学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教育部高职高专相关医学专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卫生部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我校。多年来学校秉承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把学生培养成为人文精神与科学素养、创造能力统一的实用型医学人才,既会做事,又会做学问,更会做人”的理念,为医疗卫生事业输送了大批应用技能型医学人才。
学校拥有在校生 6000 余人,其中全日制在校生 5500 余人。每年承担着天津市近 4000 名卫生行业职工的岗位培训任务。现有天津市人民医院、天和医院、海河医院、安定医院、口腔医院等 5 所附属医院,本市临床教学医院、实习实训基地 41 个,外省市临床教学实习实训基地 18个。
学校本部坐落在海河之滨、美丽的柳林风景区,占地 410 亩,建筑面积 10 余万平方米,新建的 3.2 万平方米教学主楼,能够满足 6000 名学生同时进行理论课学习。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筑面积 1.7 万余平方米,配置现代化的教学仪器设备,形成功能各异的医药学基础实验室、临床示教室以及仿真模拟病房。 新建图书馆总面积近 8000 平方米,中外文馆藏纸制和电子图书 25 万 册,国内外报刊 478 种。负责主编的《继续医学教育》杂志作为全国唯一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门期刊,并做为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推荐教材,在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力。学校各专业近三年就业率在天津市高职高专校中名列前茅,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的好评。
学校拥有一支政治业务素质优良、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现有正副教授103人,并且聘请了众多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学、护理学专家作为学校的兼任教师。在多年办学实践中,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行院校结合、订单式培养模式,紧密结合岗位需求,不断进行课程体系、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的改革。突出“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中心”的特色,培养医药卫生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文性、知识型高技能人才。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科研促教学”的办学思路,设立了医学教育研究室、基础医学研究室和医院管理研究室,大兴科研、教研之风,成果丰硕。
学校不仅与全国同行业兄弟院校经常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积极承办各种学术会议;还拓宽办学视野,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办学。目前已与美国、日本、芬兰等国家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定期互派师生进行学术访问和学习研修。
新的形势,新的发展,学校决心在教育部、卫生部、天津市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坚持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道路,把握时代特征,顺应时代要求,紧跟时代步伐,为把学校建设成为高标准、高水平的医学高职院校和全国医药职业教育名校而努力奋斗。为新世纪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招生与监督机构
第1条 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审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中的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
第2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3条 学校设有招生纪检监察组,负责全程监督检查学校招生工作,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查处违纪舞弊事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招生委员会汇报。
招生计划
学校根据医药卫生行业的需求,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尤其是学生就业情况,制定2017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专业计划作适当调整。
录取规则
第1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2条 学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3条 凡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
第4条 我校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上海市考生,录取时执行《上海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2017]17号)相关规定。
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高招委[2017]1号)相关规定。
第5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6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7条 同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其次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六条之规定。
第8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水平等第和非学业水平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9条 考虑卫生行业的特殊需求及就业因素,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脊柱四肢无残缺、无畸形(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者、患有心脏、皮肤、心理等方面疾患者,肢体有残缺者、肝功能不正常、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者,请慎重填报),有精神病史者限报。
第10条 我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11条 由于卫生行业对男性护理人员需求持续攀升,2017年我校在护理专业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男生,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该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5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12条 由于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及岗位实际情况。助产、医学美容技术、护理(涉外护理)、护理(口腔护理)、护理(社区护理)、护理(老年护理)六个专业及专业招考方向只招女生要求身高1.60米以上。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只招男生。
第13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后续管理
第1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具体报到要求见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2条 依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考生进行体检。对体检不符合规定和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3条 学校根据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4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为特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
第5条 就业政策实行“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
第6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
学校现设护理、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卫生管理等五个系。以护理专业建设为重点,设有护理、助产、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针灸推拿、医疗美容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疗保险等多个专业和专业方向。其中,护理专业分别在 2001 年和 2002 年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和“全国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多门课程分别被评为国家级、天津市级和校级精品课程。
收费标准
高职高专学费标准:一般专业为5000元/每生、每年,特殊专业为5500元/每生、每年;住宿费标准:8人间800元/每生、每年,6人间1000元/每生、每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7年新生报到须知。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